全球授权展即将开幕 2025年最新IP授权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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全球授权展即将开幕 2025年最新IP授权公司7月1日(rì),业界期盼许久的两份重磅文件,终于发布亮相。
上午(shàngwǔ),国家医保局、国家卫健委联合印发的《支持创新药高质量发展(fāzhǎn)的若干(ruògān)措施》(下称《若干措施》)挂网,明确将通过“协商”合理确定商保创新药目录内药品结算价。
下午,《2025年国家基本医疗保险(bǎoxiǎn)、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及商业(shāngyè)健康保险创新药品目录调整工作方案》(下称《工作方案》)公开征求意见,制定了价格协商的(de)基本流程,但仍未确定具体细则(xìzé)。
无论如何,被热议大半年、备受瞩目的(de)丙类目录(mùlù),最终以“商业健康保险创新药品目录”(下称“商保创新药目录”)的名称正式官宣(guānxuān)落地,国家医保局同步(tóngbù)明确第一版商保创新药目录的制定,将与2025年国谈同步进行。
至此,此前业界多次(duōcì)披露和猜测的关于商保创新药(yào)目录的部分信息,得以确认:不仅(bùjǐn)与国谈同步进行,药企还可采取“双轨申报”医保+商保的模式,即自主选择申报纳入基本医保目录、或纳入商业保险创新药目录,也(yě)可同时申报双目录。
而确认(quèrèn)之外,还有一些较大的变化和政策的含蓄演变,一改市场此前预期(yùqī)。
变化主要集中在关于价格(jiàgé)谈判(tánpàn)、保司参与、政策落地等方面。过去一段时间,业界关心的核心问题有三:商保创新药目录会进行药品价格谈判?保司是否(shìfǒu)参与谈判?保司是否会被要求(yāoqiú)落地执行商保创新药目录?
关于这(zhè)三个问题,昨日两份文件与新闻发布会上国家医保局相关人员(rényuán)回应媒体,国家医保局释出明确信号——
第一,将(jiāng)通过“协商”确定商保(shāngbǎo)创新药目录(mùlù)内药品结算价,一改此前价格“谈判”的表述。第二,保司是否参与目录价格的协商,仍在协调组织。第三,各家保司最终决策对商保创新药目录的使用,国家医保局仅推荐商业(shāngyè)健康保险和医疗互助等多层次医疗保障(yīliáobǎozhàng)体系参考使用。
于市场而言,无论预期内或外,一场“新游戏”要开始了(le)。
价格(jiàgé)“谈判”变“协商”,保司拥有决策权:医保向后退一步?
7月1日发布的《若干措施》明确,将通过“协商”合理确定商保创新药(yào)目录内药品结算价(jiésuànjià)。
“协商”二字的出现,让业界热议的“纳入商保创新药目录的药品究竟是否(shìfǒu)谈价”的疑问一时间烟消云散(yānxiāoyúnsàn)。
不同于以往常见的“共同制定”等(děng)表述,国家医保局进一步明确了保司的“决策性(juécèxìng)”地位。
目前可以明确,国家医保局期待(qīdài)作为支付方的商业保险公司,能在商保创新(chuàngxīn)药目录的制定中扮演(bànyǎn)重要角色。国家医保局医药管理司(guǎnlǐsī)司长黄心宇指出(zhǐchū):“将充分尊重商业保险公司的市场主体地位,在方案制定、专家评审、价格协商等环节(huánjié),保险公司、行业专家将充分参与,商保专家对于一个药品能否进入商保创新药目录,以及价格协商,具有重要的决策权。”
昨天下午(zuótiānxiàwǔ)发布的《工作方案》也同步指出(zhǐchū),经过药学、临床、药物经济学等专家评审形成的“拟调入商保创新药目录的药品名单”,将提交(tíjiāo)商保评审专家进行复评,形成最终意见。
多位保司界(bǎosījiè)人士(rénshì)认为,价格从“谈判”变“协商”,国家医保局像是“后退了一步”。
但国家医保(yībǎo)局相关司局负责人,在昨日发布会后回应媒体表示,“要保司来(lái)决策,由商保公司决定使用,是(shì)因为这毕竟是一个商业行为,政府(zhèngfǔ)和市场是有边界的。”从这句话看来(kànlái),国家医保局后退的这一步并非妥协,更当理解为是面对新事物探索学习后,一种适应当下发展的选择。
而价格的“协商”与“谈判(tánpàn)(tánpàn)”有何区别?毕竟,在今年2月流传的《关于完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(征求意见稿)》中,的确计划通过(tōngguò)“谈判”确定创新药纳入目录的合理价格。
根据《工作方案(fāngàn)》显示,参与(cānyù)价格协商(xiéshāng)的商保创新药品(yàopǐn)将由专家开展测算评估后提出协商价格的评估意见,组织企业进行现场价格协商,协商成功的药品纳入目录。其中,测算专家由商业保险、药物经济学专家组成,价格协商专家由商保专家、医保部门代表组成。
但是(dànshì),关乎市场进一步关心的“价格如何协商(xiéshāng)”,目前也还存在一些不确定性。
根据(gēnjù)《工作方案》,当下的表述为协商规则、具体协议条款将在(zài)“征求相关方意见后(hòu)另行确定”。价格(jiàgé)协商细则仍不明晰,相关司局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也透露称:“商保用的是价格协商,医保用的是价格谈判,二者的强度不一样,届时在具体做法上也会有区别。”
所谓(suǒwèi)“医保和商保的(de)强度”不一样,市场(shìchǎng)认为,或许指向商保创新药目录中药品的降价幅度较小。相关(xiāngguān)负责人明确指出,商保创新药目录的价格协商会尽量避免(jǐnliàngbìmiǎn)对现有价格体系的直接影响。“毕竟现在购买商保的人数还并不多,如果因为这一部分人对整个市场的价格产生特别大的影响,并不符合我们支持创新药发展的初衷。”
根据目前已知的确定性信息,通过商保创新药(yào)目录的制定,入选商保创新药目录的药品,理论上将形成统一的“协商价(jià)”。
接受媒体提问时,相关负责人(fùzérén)还明确,即使是价格协商,“我们也会尽力组织协调”,不会让不同(bùtóng)的保司面对药品时有不同价格,“我们一起去做(zuò)这件事,对保司、对整个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都是更有利(yǒulì)的。”
一位熟悉医保工作的(de)资深人士张真(化名)分析认为:“如果(rúguǒ)要进行价(jià)格协商,前提是形成一个测算价格。对于申报目录的药品,基本医保的测算价和商保的测算价肯定是两个不同的价格。在测算价格出来(chūlái)以后,再由保司、医保局代表跟药企进行价格协商。”
国家(guójiā)医保局(jú)相关负责人也直言:“商保创新药目录的药物经济学(jīngjìxué)测算是有一套标准的,但在现有的评价体系中,这套标准要做到完全量化是不可能现实的,全世界目前也没有一套明确的量化标准。”
此外,“商保创新药(yào)目录(mùlù)约束性有多强”是市场长久以来关心的另一重点。
而在最新的(de)《若干措施》中,谈价的力度从“谈判”降为“协商”,商保创新药目录的约束性也明显有所下降。《若干措施》中使用的词汇(cíhuì)为“推荐”,即推荐商业健康保险和医疗互助等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参考(cānkǎo)使用该目录,而非强制性(qiángzhìxìng)的政策。
对此(duìcǐ),国家医保局相关司局负责人进一步阐释,他再次提及“市场和政策(zhèngcè)的边界”。
他说:“我们现在用的(de)描述是‘推荐’,写得很明确,并(bìng)没有说是强制的政策。因为不同的商保(shāngbǎo)产品设计时,定位可能不一样,(对商保创新药目录中药品的选择(xuǎnzé)也不同)。因为这确实是市场行为,市场和政策是有边界的。”
商保(shāngbǎo)创新药目录,是不是在“以政策换价”?
在“价格协商”这一(zhèyī)敏感词背后,还有一个有趣的点:它并非是以国谈药“以量换价”的相似(xiāngsì)逻辑推进,而更像(xiàng)一次“以政策换价”的尝试。
张真向我们(wǒmen)抛出这样(zhèyàng)的认知和分析。这场“以政策换价”的尝试,原因有二:
一方面,商保(shāngbǎo)的“量”很小,目前购买商保的人群仍然非常有限,即便是医保部门全力支持的惠民保,也已经度过了高速发展期,勉力维持在近2亿人参保(cānbǎo)的水平。另一方面,商保的“量”不确定,能基于创新药目录(mùlù)设计或升级的保险产品处于初步(chūbù)发展阶段,未来放量几何仍是未知数(wèizhīshù)。
基于此,张真(zhāngzhēn)分析认为,商保创新药目录(mùlù)药品降价的空间,不仅来自于未来药品在商保支付渠道的放量,更多的是进入创新药目录后,药企(yàoqǐ)可以获得医保提供的政策红利。
“实际上,降价的(de)关键可能不是保司能给药企什么样的承诺(chéngnuò),而是站在保司背后的医保局能给药企什么样的政策。”张真称。
国家医保局医药服务管理司司长黄心宇(huángxīnyǔ)在新闻发布会(fābùhuì)上也明确指出,“对于商保创新药目录药品,将给予‘三除外’的支持——不(bù)纳入(nàrù)基本医保的自费率指标,不纳入集采(jícǎi)中选可替代药品的监测,相关商业保险保障范围内的创新医药应用病例,可以不纳入按病种付费的范围。”
集采、自费和DRG/DIP结算同时为(wèi)商保创新药目录“松绑”,在(zài)医保局的设想中,未来商保创新药目录的药品(yàopǐn)跟国谈药的“待遇差不多”,也大大降低了目录内创新药进院的难度。
而对于保司来说(láishuō),参与商保创新药目录的制定(zhìdìng)有何吸引力?黄心宇(huángxīnyǔ)在会上表示,国家医保局主要在数据、结算和监管等方面为保司提供政策支持。
第一,在确保数据(shùjù)安全和保护隐私(yǐnsī)的(de)基础上,加快(jiākuài)推进医保(yībǎo)数据在商业健康保险领域的应用,支持开发更多商业健康保险的产品。第二,探索推动基本医保和商保的同步(tóngbù)结算,通过共享数据,让购买相应商保的患者,在医疗机构端实现同步结算。第三,充分共享医疗保障的智能监管平台和监管能力,逐步实现医保商保协同监管,保障商业健康保险资金的合理使用,确保商保平稳运行。
不过,一直以来(yǐlái),保司对待商保(shāngbǎo)创新药目录的态度略显暧昧(àimèi),亦有多位保险业内人士指出,保司参与商保创新药目录制定的意愿“并不强烈”。
时至今日(shízhìjīnrì),“价格协商”的规则仍(réng)未落定,还需医保局与“征求相关方意见后另行确定”。
(本文来自(láizì)第一财经)
7月1日(rì),业界期盼许久的两份重磅文件,终于发布亮相。
上午(shàngwǔ),国家医保局、国家卫健委联合印发的《支持创新药高质量发展(fāzhǎn)的若干(ruògān)措施》(下称《若干措施》)挂网,明确将通过“协商”合理确定商保创新药目录内药品结算价。
下午,《2025年国家基本医疗保险(bǎoxiǎn)、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及商业(shāngyè)健康保险创新药品目录调整工作方案》(下称《工作方案》)公开征求意见,制定了价格协商的(de)基本流程,但仍未确定具体细则(xìzé)。
无论如何,被热议大半年、备受瞩目的(de)丙类目录(mùlù),最终以“商业健康保险创新药品目录”(下称“商保创新药目录”)的名称正式官宣(guānxuān)落地,国家医保局同步(tóngbù)明确第一版商保创新药目录的制定,将与2025年国谈同步进行。
至此,此前业界多次(duōcì)披露和猜测的关于商保创新药(yào)目录的部分信息,得以确认:不仅(bùjǐn)与国谈同步进行,药企还可采取“双轨申报”医保+商保的模式,即自主选择申报纳入基本医保目录、或纳入商业保险创新药目录,也(yě)可同时申报双目录。
而确认(quèrèn)之外,还有一些较大的变化和政策的含蓄演变,一改市场此前预期(yùqī)。
变化主要集中在关于价格(jiàgé)谈判(tánpàn)、保司参与、政策落地等方面。过去一段时间,业界关心的核心问题有三:商保创新药目录会进行药品价格谈判?保司是否(shìfǒu)参与谈判?保司是否会被要求(yāoqiú)落地执行商保创新药目录?
关于这(zhè)三个问题,昨日两份文件与新闻发布会上国家医保局相关人员(rényuán)回应媒体,国家医保局释出明确信号——
第一,将(jiāng)通过“协商”确定商保(shāngbǎo)创新药目录(mùlù)内药品结算价,一改此前价格“谈判”的表述。第二,保司是否参与目录价格的协商,仍在协调组织。第三,各家保司最终决策对商保创新药目录的使用,国家医保局仅推荐商业(shāngyè)健康保险和医疗互助等多层次医疗保障(yīliáobǎozhàng)体系参考使用。
于市场而言,无论预期内或外,一场“新游戏”要开始了(le)。
价格(jiàgé)“谈判”变“协商”,保司拥有决策权:医保向后退一步?
7月1日发布的《若干措施》明确,将通过“协商”合理确定商保创新药(yào)目录内药品结算价(jiésuànjià)。
“协商”二字的出现,让业界热议的“纳入商保创新药目录的药品究竟是否(shìfǒu)谈价”的疑问一时间烟消云散(yānxiāoyúnsàn)。
不同于以往常见的“共同制定”等(děng)表述,国家医保局进一步明确了保司的“决策性(juécèxìng)”地位。
目前可以明确,国家医保局期待(qīdài)作为支付方的商业保险公司,能在商保创新(chuàngxīn)药目录的制定中扮演(bànyǎn)重要角色。国家医保局医药管理司(guǎnlǐsī)司长黄心宇指出(zhǐchū):“将充分尊重商业保险公司的市场主体地位,在方案制定、专家评审、价格协商等环节(huánjié),保险公司、行业专家将充分参与,商保专家对于一个药品能否进入商保创新药目录,以及价格协商,具有重要的决策权。”
昨天下午(zuótiānxiàwǔ)发布的《工作方案》也同步指出(zhǐchū),经过药学、临床、药物经济学等专家评审形成的“拟调入商保创新药目录的药品名单”,将提交(tíjiāo)商保评审专家进行复评,形成最终意见。
多位保司界(bǎosījiè)人士(rénshì)认为,价格从“谈判”变“协商”,国家医保局像是“后退了一步”。
但国家医保(yībǎo)局相关司局负责人,在昨日发布会后回应媒体表示,“要保司来(lái)决策,由商保公司决定使用,是(shì)因为这毕竟是一个商业行为,政府(zhèngfǔ)和市场是有边界的。”从这句话看来(kànlái),国家医保局后退的这一步并非妥协,更当理解为是面对新事物探索学习后,一种适应当下发展的选择。
而价格的“协商”与“谈判(tánpàn)(tánpàn)”有何区别?毕竟,在今年2月流传的《关于完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(征求意见稿)》中,的确计划通过(tōngguò)“谈判”确定创新药纳入目录的合理价格。
根据《工作方案(fāngàn)》显示,参与(cānyù)价格协商(xiéshāng)的商保创新药品(yàopǐn)将由专家开展测算评估后提出协商价格的评估意见,组织企业进行现场价格协商,协商成功的药品纳入目录。其中,测算专家由商业保险、药物经济学专家组成,价格协商专家由商保专家、医保部门代表组成。
但是(dànshì),关乎市场进一步关心的“价格如何协商(xiéshāng)”,目前也还存在一些不确定性。
根据(gēnjù)《工作方案》,当下的表述为协商规则、具体协议条款将在(zài)“征求相关方意见后(hòu)另行确定”。价格(jiàgé)协商细则仍不明晰,相关司局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也透露称:“商保用的是价格协商,医保用的是价格谈判,二者的强度不一样,届时在具体做法上也会有区别。”
所谓(suǒwèi)“医保和商保的(de)强度”不一样,市场(shìchǎng)认为,或许指向商保创新药目录中药品的降价幅度较小。相关(xiāngguān)负责人明确指出,商保创新药目录的价格协商会尽量避免(jǐnliàngbìmiǎn)对现有价格体系的直接影响。“毕竟现在购买商保的人数还并不多,如果因为这一部分人对整个市场的价格产生特别大的影响,并不符合我们支持创新药发展的初衷。”
根据目前已知的确定性信息,通过商保创新药(yào)目录的制定,入选商保创新药目录的药品,理论上将形成统一的“协商价(jià)”。
接受媒体提问时,相关负责人(fùzérén)还明确,即使是价格协商,“我们也会尽力组织协调”,不会让不同(bùtóng)的保司面对药品时有不同价格,“我们一起去做(zuò)这件事,对保司、对整个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都是更有利(yǒulì)的。”
一位熟悉医保工作的(de)资深人士张真(化名)分析认为:“如果(rúguǒ)要进行价(jià)格协商,前提是形成一个测算价格。对于申报目录的药品,基本医保的测算价和商保的测算价肯定是两个不同的价格。在测算价格出来(chūlái)以后,再由保司、医保局代表跟药企进行价格协商。”
国家(guójiā)医保局(jú)相关负责人也直言:“商保创新药目录的药物经济学(jīngjìxué)测算是有一套标准的,但在现有的评价体系中,这套标准要做到完全量化是不可能现实的,全世界目前也没有一套明确的量化标准。”
此外,“商保创新药(yào)目录(mùlù)约束性有多强”是市场长久以来关心的另一重点。
而在最新的(de)《若干措施》中,谈价的力度从“谈判”降为“协商”,商保创新药目录的约束性也明显有所下降。《若干措施》中使用的词汇(cíhuì)为“推荐”,即推荐商业健康保险和医疗互助等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参考(cānkǎo)使用该目录,而非强制性(qiángzhìxìng)的政策。
对此(duìcǐ),国家医保局相关司局负责人进一步阐释,他再次提及“市场和政策(zhèngcè)的边界”。
他说:“我们现在用的(de)描述是‘推荐’,写得很明确,并(bìng)没有说是强制的政策。因为不同的商保(shāngbǎo)产品设计时,定位可能不一样,(对商保创新药目录中药品的选择(xuǎnzé)也不同)。因为这确实是市场行为,市场和政策是有边界的。”
商保(shāngbǎo)创新药目录,是不是在“以政策换价”?
在“价格协商”这一(zhèyī)敏感词背后,还有一个有趣的点:它并非是以国谈药“以量换价”的相似(xiāngsì)逻辑推进,而更像(xiàng)一次“以政策换价”的尝试。
张真向我们(wǒmen)抛出这样(zhèyàng)的认知和分析。这场“以政策换价”的尝试,原因有二:
一方面,商保(shāngbǎo)的“量”很小,目前购买商保的人群仍然非常有限,即便是医保部门全力支持的惠民保,也已经度过了高速发展期,勉力维持在近2亿人参保(cānbǎo)的水平。另一方面,商保的“量”不确定,能基于创新药目录(mùlù)设计或升级的保险产品处于初步(chūbù)发展阶段,未来放量几何仍是未知数(wèizhīshù)。
基于此,张真(zhāngzhēn)分析认为,商保创新药目录(mùlù)药品降价的空间,不仅来自于未来药品在商保支付渠道的放量,更多的是进入创新药目录后,药企(yàoqǐ)可以获得医保提供的政策红利。
“实际上,降价的(de)关键可能不是保司能给药企什么样的承诺(chéngnuò),而是站在保司背后的医保局能给药企什么样的政策。”张真称。
国家医保局医药服务管理司司长黄心宇(huángxīnyǔ)在新闻发布会(fābùhuì)上也明确指出,“对于商保创新药目录药品,将给予‘三除外’的支持——不(bù)纳入(nàrù)基本医保的自费率指标,不纳入集采(jícǎi)中选可替代药品的监测,相关商业保险保障范围内的创新医药应用病例,可以不纳入按病种付费的范围。”
集采、自费和DRG/DIP结算同时为(wèi)商保创新药目录“松绑”,在(zài)医保局的设想中,未来商保创新药目录的药品(yàopǐn)跟国谈药的“待遇差不多”,也大大降低了目录内创新药进院的难度。
而对于保司来说(láishuō),参与商保创新药目录的制定(zhìdìng)有何吸引力?黄心宇(huángxīnyǔ)在会上表示,国家医保局主要在数据、结算和监管等方面为保司提供政策支持。
第一,在确保数据(shùjù)安全和保护隐私(yǐnsī)的(de)基础上,加快(jiākuài)推进医保(yībǎo)数据在商业健康保险领域的应用,支持开发更多商业健康保险的产品。第二,探索推动基本医保和商保的同步(tóngbù)结算,通过共享数据,让购买相应商保的患者,在医疗机构端实现同步结算。第三,充分共享医疗保障的智能监管平台和监管能力,逐步实现医保商保协同监管,保障商业健康保险资金的合理使用,确保商保平稳运行。
不过,一直以来(yǐlái),保司对待商保(shāngbǎo)创新药目录的态度略显暧昧(àimèi),亦有多位保险业内人士指出,保司参与商保创新药目录制定的意愿“并不强烈”。
时至今日(shízhìjīnrì),“价格协商”的规则仍(réng)未落定,还需医保局与“征求相关方意见后另行确定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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